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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法院办理申诉案件程序是什么?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程序是什么?

  律师普法:法院办理申诉案件程序是什么?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程序是什么?

  一、法院办理申诉案件程序

  第一步提交申诉材料(申诉状、原审裁判文书、证据材料、身份证明等,个别法院要求提交申诉材料目录),法院立案庭再审窗口或者检察院控申大厅接受材料,接受材料不代表受理。法院经审查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审查。对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申诉的,按来信、来访处理。 第二步立案。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法院或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 第三步审查。按照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5条规定情形进行审查,法院受理刑事申诉后,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时间。规定申诉处理期限,是为了避免申诉案件拖延处理,但实践证明大量申诉案件久拖不决。

  第四步决定。经过复查,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诉决定,同时对申诉人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对符合再审条件的,决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或者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进入再审程序。对不符合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75条规定情形的,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第五步执行问题。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二、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程序

  第一步受理。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程序中的,告知待人民法院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提出申诉;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第二步审查。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审查申诉材料、原案法律文书,可以调取相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等材料,可以听取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意见。

  对于首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阅原案卷宗进行审查,并听取申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审查。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一)原判决、裁定或者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首次提出申诉的;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第三步复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原案承办人员和原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应参与办理。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并告知申诉人。

  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可以审查结案,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调取卷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步决定。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裁判不公或者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二)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三)量刑明显不当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五)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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