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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刑事律师:刑事案件中,家属应知的诉讼流程与期限

  漯河刑事律师:刑事案件中,家属应知的诉讼流程与期限

​  1.当事人被带走后,一般在24小时内可以确定是否刑事拘留

  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带走,除被刑事拘留之外,还有“传唤”。“传唤”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之一,但在实践中亦具有强制性。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因此,当事人被带走后,其是否被刑事拘留,可以根据24小时之内当事人能否回家判断。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如果未能回家,大概率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家属就应当做好聘请律师的准备。

  除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之外,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家属。实践中,也有家属在当事人被刑拘数日后未接到通知的情况,原因在于,上述所称的“通知家属”的方式,有的公安机关采取电话方式,也有的公安机关用挂号信方式,挂号信还是寄往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所以一时半会收不到,倒也很正常。

  2.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短期内是否能够取保,取决于两个时间节点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家属的想法肯定是争取第一时间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案件虽然在侦查阶段,却有两家单位可以决定能否取保候审。

  第一是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0日。30日内,公安机关要么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要么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所以第一个时间节点即在于“刑事拘留后的30日”,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无逮捕必要或者不符合报捕条件,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二是办理案件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后,会在7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第二个时间节点即在于“报捕后的7日”,如果当事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则其在短期内取保的可能性就会很小;如果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当事人。

  反推来说,如果当事人被刑事拘留37天之后还未被释放,则说明其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不考虑案外因素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警方已经掌握并且收集了一定的定罪证据。

  3.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最长面临7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用2个月的时间继续侦查、收集证据;时间不够的,可以申请延长1个月;时间还不够的,可以申请延长2个月;时间仍然不够的,可以继续申请延长2个月。上述期限总时长为7个月,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申请,检察机关大概率都会一路绿灯予以审核通过。因此,一般来说,批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还是3个月,或者是5个月、7个月,总体上还是公安机关“按需”决定。当然,随着检察机关内部流程把控的加强,这种现象或许有望逐渐得到解决。

  公安机关在上述最长7个月的期限内补充完善指控证据体系,而后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分别作出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决定,实践中也有“悬而不决”的情形,既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也不作出终局性的处理,也即广为诟病的“疑罪从挂”。

  4.当事人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整个审查起诉环节可达6.5个月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进行第一次审查,根据法律规定,期限为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15日)。在最为理想的模式下,检察机关经过一次上述1.5个月审查,即应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会行使法律赋予的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力,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方面,可能案件本身确有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必要;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为了解决人少案多导致的案件积压,为赢得办案时间作出的技术性处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完毕后,将案件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进行第二次审查。从公安机关最初移送至此,共用时4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还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再次用时1个月,而后重新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最后用时1.5个月进行第三次审查。

  因此,如果检察机关充分用尽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则从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起,至最终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时止,最长可以达到6.5个月。当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以来下大力气推行“案件比”制度,减少刑事诉讼环节的不必要流程,并将其作为考核重点,在一定程度上应能够减少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滞留的时间。

  5.案件提起公诉后,一审的时间可长可短

  案件提起公诉后,进入到一审阶段。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原则上是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再延长3个月。因此原则上一审阶段的审限是6个月。需要提醒的是,很多家属会问,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后,法院会在什么时间开庭?这个问题几乎没有答案,因为这与案件类型、刑事政策、法官手中案件多少等都有关系,法律上只对审限(宣判时间)作出规定,而没有对开庭时间作出规定,只要在审限内开庭并完成宣判,均不算违反法律规定。

  事实上,就算是上述所说的6个月的审限,在重大、复杂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也几乎成为摆设。从技术上,法院可以通过在审判阶段与检察机关协商补充侦查的方式,留出1个月的时间,而后补充侦查完毕后,上述6个月审限可以重新计算。而且上述技术性操作在理论上可以实施两次。

  此外,一审法院还可以通过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方式延长审理期限,而延长的时间,并无明确规定。从我们办理案件来看,较为常见的是每次延长3个月。至于延长的次数,并无限制。当然,审限过于延迟,会出现所谓“长期未结案”,上级法院也会施加压力防止下级法院久拖不决、久押不决。但是在较为特殊的案件中,各方意见争议较大,需要各有关部门消化、协调,在一审阶段拖一年、两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并不罕见。

  6.一二审之间的衔接及二审程序

  案件一审宣判后,如被告人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0日内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一审法院会将案卷等材料移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查、立案。这一时间的长短,从实践中看并不确定,有的在一周之内二审法院即收到卷宗材料立案、分配承办法官;有的则需经过一两个月,甚至两三个月不等。尤其是年终岁尾,一二审衔接的时间可能会较之平时更长。

  二审立案后,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应在2个月之内审结,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也就是二审的审限总体上为4个月。当然,如果二审法院决定开庭,会给检察院留下阅卷时间,该阅卷时间不计入二审审限。在2019年12月30日之前,检察院的阅卷时间在法律规定上一律被限制在1个月之内;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生效后,检察院的阅卷时间可以超出1个月。至于超出1个月的时间是否计入审限,则未有明确规定。但是相对于一审审限的几近于失控,二审法院对于审限的把握总体较好,超出上述4个月或者5个月期限,向上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申请延长审限的情况相对较少。

  二审程序结束后,如果发回重审,则适用一审的相关流程及期限规定;如果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则裁判结果生效,如当事人被判处有罪,则后续进入到刑事执行阶段,涉及到法院、看守所、监狱的协调。当然,我们做出的上述梳理,也仅是针对一般之情形,比如今年因为突发疫情,很多法院无法开庭、刑事诉讼程序受阻,延期审理甚至中止审理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中止审理的时间,是不计入到一审法院审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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