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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律师代理杨x良诈骗案二审,漯河中院判决发回重审

  杨x良、李x荣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刑终220号

  原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良,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漯河市召陵区。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2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楚玉亮,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荣,女,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漯河市召陵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1月7日被洛阳铁路公安汝州派出所抓获,于2018年1月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6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2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良、李x荣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9)豫11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杨x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李x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杨x良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第一、二、三、四、五、七起犯罪事实不成立,其购买多份保险就是为了得到更多赔偿,没有诈骗的故意”为由,提出上诉;李x荣不服,以“其多买保险就应该多赔,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x军

  审判员

  黎 x

  审判员

  郭x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x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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